自觉遵守安全防范意识

履行国家保密义务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智能部门制定了一些关于加强发布地图和互联网管理的规定,其中一些条款对发布地图和互联网信息泄密问题,做出了规定。

    《中华人名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的行为,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分割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第九条所列内容的信息,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第十七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沧州信息港
2008年7月10日